据温哥华港湾综合报道:如果你经营一项副业,原则上是为了盈利,但情况并非总是如此。部分纳税人经营副业,实则是为了把个人开销当作业务支出报销,从而申报营业亏损以抵消主业收入,降低整体税负。
然而必须谨慎,如果你的副业没有足够商业化、并且缺乏盈利意图,你的亏损可能不会被认可。

最近就有这样一个案例:本月早些时候,一名纳税人将加拿大税务局(CRA)告上税务法庭,挑战其否认他 2019 年和 2020 年安利(Amway)业务亏损申报的决定。

该纳税人于 2019 年 4 月开始销售安利产品,每周投入 15 至 20 小时,同时还在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担任全职客户管理员。
在涉案年份,他会通过面对面或社交媒体与潜在客户沟通,推介安利的日用品,如洗发水、沐浴露和复合维生素。
如果客户决定购买,他会设置一个售价,获取所谓的“溢价”,通常在 5% 至 10% 之间,有时高达 15%。之后,他会在安利官网下单,收到产品后亲自送货,并收取现金。
纳税人还表示,他参与了安利的领导力培训发展项目,与导师团队合作,学习如何经营成功的安利业务。他为此支付费用参加每周研讨会、季度活动和各类商业会议,还购买了大量书籍和光盘。
在 2019 年的报税中,他申报了 3,150 加元的营业收入,6,404 加元的支出,净亏损 3,254 加元。在 2020 年,他申报 5,556 加元收入,净亏损 12,684 加元。CRA 随后重新评估,认定他的安利业务不是“收入来源”。
法官引用了 2002 年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项里程碑式判决,该判决确立了“收入来源”的判断标准。要扣除营业亏损,必须先确认是否存在收入来源。
最高法院当时裁定,首先要判断纳税人的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,还是纯属个人性质。如果带有个人因素,则必须具备足够的商业化程度才能被视为收入来源。
纳税人坚称,他的安利业务没有任何个人成分,完全是为了赚钱,因此理应算作收入来源。但 CRA 认为,他参与安利更多是出于个人目的,将其形容为“带有商业色彩的爱好”。
法官审查事实后指出,2019 和 2020 两年,他仅完成约 70 笔交易、客户不足 40 人,总收入 8,706 加元,这是一个“非常有限的销售与客户基础”。
与此同时,他却每周投入 15 至 20 小时,频繁参加各种研讨会和季度活动,甚至出国参加美国的商业会议。
此外,他声称手机 70% 用于业务,包括与客户、潜在客户、教练、导师和合作伙伴沟通。他还申报了 6,000 多公里的汽车业务里程,用于拜访客户、送货和参加各类培训。
尽管如此,法官认定,他的活动“远远超出了支撑有限销售所需的程度”,更像是带有重大个人目的,即通过安利提升自己作为企业家和商人的能力。

法官还质疑了他的财务处理,称其“极为不当,削弱了其追求盈利的说法”。例如,他在计算收入时未将安利产品成本列入“销售成本”,即账目中没有“成本支出”。
纳税人辩解说,他不是生产商,而是与安利“合作”,所以不应将采购费用计入支出。但法官不同意,指出他既然买进产品再卖出,就必须计入销售成本。其毛利应为购入价与售价之差,而非与安利关系如何。
法官指出,忽略销售成本本身就是业务缺乏商业性的表现。如果将成本计入,2019 和 2020 两年合计约 9,000 加元收入,毛利不足 1,000 加元(按 10% 溢价计算),而其余支出超过 25,000 加元。
亏损额与销售规模严重不匹配,加之没有任何明确的盈利计划,是认定其缺乏商业性的关键依据。
最终,法官驳回了纳税人的上诉,认定他 2019 年和 2020 年的亏损不可抵扣。
来源:温哥华港湾综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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